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一起公安干警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杨某某三人均被判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7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杨某某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冯武民。后杨某某与杨某私自分工看守时间,在杨某某看守冯武民时,冯武民趁上厕所之际脱逃。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杨某某等个人出资,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抓捕冯武民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杨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冯武民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冯武民脱逃,其行为符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被告人冯武民的脱逃三人均有责任。但在冯武民脱逃后,三被告人能积极布控,跟踪抓捕,尽最大努力将冯武民抓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又能当庭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对三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