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曹德功,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雁周村,农民。
被执行人:卢丙印,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大李庄乡潘庄村,农民。
曹德功与卢丙印原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做生意过程中,二人均投入大量资金,后因生意不好做,效益不佳,曹德功退出。散伙后,卢丙印退还曹德功部分投资款,剩余50000元因资金紧张,卢丙印给曹德功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到期后,曹德功多次向卢丙印追要该笔欠款,卢丙印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无奈,曹德功一纸诉状,将卢丙印起诉至扶沟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卢丙印愿于2006年8月24日前偿还原告曹德功欠款5000元;于2006年9月4日前偿还欠款5000元;于2006年10月24日前偿还5000元;2006年11月24日钱偿还欠款5000元;下余30000元于2006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还清。后因卢丙印未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曹德功分别于2006年10月9日和2006年12月25日两次向扶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此案立案执行后,扶沟县法院分别于2006年10月9日和200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卢丙印长期外出做生意,由其妻代为签收。但卢丙印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得知卢丙印长期在浙江、河南两地跑,居无定所,找其下落相当困难,于是决定从其财产入手。经查证,卢丙印现有“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自己长期驾驶,家里只有四间平房,别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为了掌握被执行人卢丙印的经济状况,执行人员在扶沟县各个银行网点查询其存款,均未查到线索,案件被迫中止执行。其后,申请人多次提供卢丙印回来在家的信息,但当执行员及时赶到卢家时,因提供的情况不准确,每次均无功而返。
三、案件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措施
为了执结此案,办案人员适时调整了执行策略,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多方明查细访寻找被执行人行踪,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因卢丙印的轿车是在本县入的户口,每月都要回来交纳养路费,因此,执行员就安排有关人员随时掌握卢丙印回扶沟县交纳养路费的时间。另外得知卢丙印经常租用扶沟的大车往浙江送货后,执行员亦在熟悉的司机中安排人员,及时掌握卢丙印在河南的活动情况。2007年1月6日星期六,司机王某给执行员打电话说:“卢丙印现已回郑州,在四通停车场租用两辆大车,到洛阳的新安县去装货。”得知这个情况后,执行员迅速召集庭内人员,牺牲周末的休息时间,火速赶往郑州。到郑后,执行干警在四通停车场。并没有发现卢丙印和租用的车辆,经询问门卫得知,卢租用的两辆大车已开出停车场,前往洛阳新安县装货去了。三名执行人员决定连夜赶往新安县。并且忍住饥饿和劳累,在新安县城内查找被执行人车辆至二十三点,发现两辆大车,正是卢丙印租用的车辆。1月7日早上八点,执行员在铝业集团大门口见到卢丙印。执行干警将卢丙印带到招待所,询问他如何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卢说:“我现在只有一万元,先给你们,下余四万元我到春节回去后全部履行完毕,你们看怎么样?”三名执行干警经过分析,认为他要在铝业集团装货,手里没有足够的资金是不可能的。为了掌握卢丙印的真实情况,执行员决定分头行动。一人在招待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一步做卢丙印的思想工作;另外两人赶到新安铝业集团销售科,详细询问了卢丙印购买何物,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得知卢丙印购买的是铝制品,两车货价值八十万元,先付款后装货,现金结帐,干警心里面有了底儿。返回招待所后,执行员对卢丙印说:“你和新安铝业集团的生意我们已经问过了,你所购何物、价值多少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我们均已掌握,最后再问你一次,你是否愿意主动履行,如果愿意,我们就一起到银行取款,否则我们将依法强制执行。”卢丙印迫于执行干警的威慑力,终于承认了有钱的事实。最后,随同执行干警一起到新安县邮政储蓄所取出执行款,交到执行员的手里。至此,一份调解书,两个执行案件得以完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