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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行诈骗 换来牢狱数十年

  发布时间:2010-09-16 14:08:00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2日,经韩某(已判刑)介绍,被告人刘某卖与河南省中牟县某棉花厂一批棉花,计款372966.55元,当时未结算。后韩某将该批棉花款领走并用于赌博,输掉1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多次向韩某索要货款无果。2005年4月份,为讨还货款,被告人刘某听从韩某的提议,与韩某一起来扶沟县见到被告人徐某,查看并相中被害人徐某的棉花后,韩某向被害人徐某介绍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虚称刘大华是河北省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信誉度高,使得被害人徐某信以为真,双方达成买卖合意。被害人徐某于2005年4月13日第一次向刘某供货,因未达到自己的货款数目,被告人刘某将此次的货款予以结清。后被告人刘某通知韩某让徐某再次供货。被害人徐某便于2005年4月26日第二次向被告人刘某所指定的河北省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运送33.856吨棉花硬件。,被告人刘某安排朋友杜某(已判刑)冒充该公司的检验员假装验级,之后被告人刘某打收条按每吨12750元付货款,共计431663元并承诺“五一”假期后立即付款。而被告人刘某却于2005年“五一”假期前将棉花从河北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拉出卖与山东人,拿到该批棉花宽后逃匿。案发后赃款被追回83735.40元。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退赔徐某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单位名义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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