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的修订加大了当事人的申诉力度,而因实践中抗诉宽松,使进入再审的案件依然很多。可见《民诉法》修订在加大申诉力度方面仍是换汤不换药。为加大申诉力度,申诉、抗诉应并重而行。
当事人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级别的法院申诉,致当事人去他地申诉,给当事人在诉讼上造成交通等诸方面的不方便,增加了当事人申诉的难度。而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接受申诉的检察院再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一旦抗诉必再审。由于现实中检察院的抗诉政策很松,当事人故意在案件生效后不走申诉而走抗诉途径,往往是一向检察院申诉就抗诉,进而又再审,使抗诉案件依然很多。
《民诉法》修订的目的是加大申诉力度,而实践中由于抗诉的存在并不能实现此目的。可见在加强当事人申诉难度的同时也应加大检察院抗诉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