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12月份,李某购买刘某、班某盗窃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价值24700元。2009年2月份,李某又以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某。200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将此车上缴给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2009年6月15日已退还给失主。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