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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周折买辆车 不该所得终不得

  发布时间:2010-09-13 10:01:31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8年12月份,李某购买刘某、班某盗窃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价值24700元。2009年2月份,李某又以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陈某。200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将此车上缴给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2009年6月15日已退还给失主。200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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