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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无知去纵火 抛开亲情酿后果

  发布时间:2010-09-13 10:00:28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胡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0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其母亲经营的某商店内,因家事与其母生气,便用一塑料打火机将店内的汽车座垫点燃,后被其母亲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胡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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