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桑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桑某于2006年元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扶沟县柴岗乡某村组长。2006年,因许亳高速占用该组土地,发放的补偿款剩余部分由被告人桑某一直保管。2009年7月11日,被告人桑某将其中的30000元挪给同村的桑某某在新疆做生意使用。2009年8月11日案发,桑某某把钱归还给桑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受委托管理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挪用公款3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