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作证案,被告人甲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甲与本村村民乙(已另案处理)在一起喝酒时,得知丙在崔桥镇薄庄村的一酒家喝酒,就带着乙一同前往。途中,乙电话通知了丁、戊、寅(三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其五人到达丙所在的酒家后,乙、丁与丙发生争吵至撕打。乙用刀扎丙腹部,致使丙死亡。乙与丁逃离现场。被告人甲唆使戊、寅及饭店老板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采取其他方法妨害证人作证,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