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王某1954年出生,系扶沟县人,其与被害人贾某系亲戚关系。2010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扶沟县大新镇某庄,翻墙进入贾某家中,利用给贾某帮忙时偷配的钥匙将贾某家中的银翔牌红色老年机动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15元。7月8日被告人王某到贾某家中承认车是他偷的,之后将该摩托车送到贾某家中。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贾某是我儿媳的父亲,我儿子耳朵有点聋,为了讨好我儿媳,我就想着将贾某的摩托车偷走,再给他买个新的,好让我儿媳高兴。事发后第二天我就把车还给他了,我现在知道错了,我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且所盗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