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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致人损害 监护人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03 11:11:53


    2010年9月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案件,栾某未成年的儿子栾小某无意致人损伤,栾某依法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21328.5元。

    刘某与栾某、栾小某是同村村民,栾某是栾小某的父亲。2009年5月28日下午,刘某与栾小某在一起玩,说好一起去本村小卖部买啤酒,途经本村十字路口时,中间刘某说回家喂猪,二人就发生了拉手撕扯,致使刘某倒地后昏迷,被送往扶沟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颈部、胸部外伤,颈椎骨折,后又到省级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后经村干部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栾小某虽然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但是刘某倒地后受伤的损害后果与栾小某拉手撕扯有一定联系,刘某与栾小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栾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栾小某致人损害造成的损失应有其监护人栾某承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案后思考,刘栾两家本是关系不错的邻居,但因无意的伤害却闹的反目成仇,作为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一定要注意安全教育,多引导多费心,让我们明白父母才是伴随孩子成长一生真正的老师。不要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矣!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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