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一审以放火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未满16岁的徐某某,性格相对内向,学习成绩一般,也不爱交朋友,对父母是百依百顺;但自从父亲外出务工后,对母亲限制玩耍时间、谨慎交友等方面很是反感,母亲忙于生意,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渐渐长大逆反心理越来越强的儿子的改变;最终,2010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扶沟县城东关其母亲经营的超市内,因家事与其母生气,便用一塑料打火机将店内的汽车座垫点燃,后被母亲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其和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