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该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王某以租用被告人张某某的车为由,将车以四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在郑州经营担保公司的张某,将所得用于自己所开的面粉厂。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找王某某要车时,王某要其帮他再找一辆车抵押给张某。当日下午,王某以租用李某的车去外地要帐为由,让李某将车开到其面粉厂。后由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与王某一块到郑州。王某与张某联系好后,有被告张某某经手签订车辆质押协议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将该车质押给了张某,后二人将质押所得的现金20000元分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李某现金15000元。
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