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之父老卢在扶沟县吕潭乡某行政村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时,将吕潭乡某行政村村民孙某的儿子小龙挂倒,后老卢也摔倒在地。被告人卢某知情后,骑三轮摩托车带其母亲赶到事发现场,与孙某发生了争执,被告人卢某手拿砖头将孙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被告人卢某后外出打工,于2010年5月13日被温州市乐清市公安局蒲歧边防派出所抓获,移交给扶沟县公安局。2010年6月2日被告人卢某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之父已赔偿被害人孙某医疗等费用10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