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扶沟县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插卡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里有他人遗忘的信用卡,便使用该卡分四次取走现金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将9500元退还受害人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里的信用卡,便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