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扶沟县城关镇“桃花源”KTV酒后,因故与“桃花源”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巡警解某等人带到城关镇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李某对解某殴打,民警随即将李某带到留置室内醒酒,期间,李某用拳头将留置室窗户玻璃砸烂、用脚把木门跺烂,并对民警于某等人实施殴打,妨害执行公务,后被制服继续醒酒。经鉴定,于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