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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心切起贪心 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8-26 15:05:53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件,被告人甲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赃款5122元予以收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甲任扶沟县城关镇南关街办事处农业组组长。2007年7月,被告人甲将城关镇聚鑫苑小区占用三组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5208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已归还乙。2009年5月,扶沟县城关镇开发步行街西段、凤凰台街西段,被告人甲参与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6月23日,被告人甲从城关镇财税所领取拆迁补偿款计122962元,发放给拆迁户91650元后,又给参与拆迁工作的丙等人发放工资补助3200元,余款28112元贪污归己,其中23000元被告人甲以个人名义存入建设银行。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朱某找到城关镇副镇长丁,要求将该款交到财税所。丁让其找财税所会计戊协商时,被告人甲在财税所被赶来的侦查干警抓获,并追回赃款2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身为农业组组长之职,在管理村民组事务和协助政府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33320元贪污归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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