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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滋事被拘役 源于酒后闹现场

  发布时间:2010-08-26 14:59:41


    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4月25日下午2时许,梁某驾驶其机动三轮摩托车从周口市往扶沟县城送货,走到城郊乡拐王行政村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梁某打电话让其妻池某和儿子梁某送钱到现场,同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某到现场勘查情况。此时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到现场无故殴打梁某,池某和何某上前劝阻,被告人王某又殴打池某和何某,被随后赶到的派出所民警制止并带到派出所.经鉴定,受害人池某和何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家属已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池某医疗费及其他损失1000元,赔偿受害人何某医疗费及其他损失55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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