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告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8日下午15点左右,被告人吴某、吴某某酒后在扶沟县韭园镇卫生院门口与开三轮车的被害人田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吴某、吴某某将被害人田某的三轮摩托车前挡风玻璃捅烂、摩托车钥匙拧断后,并将被害人田某殴打致伤。扶沟县公安局韭园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指令,迅速赶到现场。被告人吴某、吴某某将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陈某打伤,后经法医技术鉴定,被害人田某、陈某的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吴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