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轩某伙同王某、宋某、轩某某(三人已另案处理)步行到西华县西华营镇某某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家价值4400元的红色“中州170”型四轮拖拉机及拖斗一辆。后由被告人王某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轩某分得赃款600元。案发后,被盗的四轮拖拉机及拖斗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轩某向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轩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