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夫唱妇随贩毒品 触犯刑律双入监

  发布时间:2010-08-25 11:47:09


    毒品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只要你一触碰它,此时不炸彼时就会炸。众所周知,贩卖海洛因10克以下的,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0克以上的,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50克以上的,就可能是杀头之罪。尽管法律进行了严厉的规定,但仍不乏“有识之士”屡屡碰瓷。2010年8月2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容留、介绍卖淫、盗窃等犯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自2009年夏季,被告人朱某某从安徽省临泉县一个姓“杨”的男子手中陆续购买毒品,卖给万某、万某某、万某、王某、何某等多名吸毒人员。200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再次购买毒品5--6克。次日,被告人朱某某调配分装后,让被告人岳某某帮助将一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万某。后公安干警抓获朱某某、岳某某,从朱某某身上及租住的屋内查处毒品计29小包,重量为5--6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被告人朱某某非法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共同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