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G436**的机动车拉水泥沿扶沟—大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至大新镇苏庄路口附近时,前方骑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小学生刘某突然向左转弯,由于被告人王某观察不周、措施不力,将被害人刘某撞倒碾压至死。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解,被害人方已得到赔偿款13万元,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此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责任,民事部分已足额赔偿,亦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可以对其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