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舅如父子。姐姐不幸去世后,姐夫再婚后,以生活困难家庭内部易发生予盾为由拒不抚养亲生子,舅舅顾全大局,勇于担责,主动抚养外甥,但作为生父应当承担抚养费。2010年8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王某为抚养刘小某支出的费用5760元。
刘小某的母亲因病医治无效于1996年去世,其父于1998年初再婚后,对刘小某不理不睬总是让其回姥姥家,其舅多次与其理论,后,刘某以生活困难家庭内部易发生予盾为由拒不抚养刘小某,无奈,王某从1998年4月一直抚养刘小某长达六年之久,后王某与刘某因刘小某的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为抚养刘小某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一万元。
扶沟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该案中刘某与前妻离婚后前妻死亡,抚养教育刘小某的义务应由刘某履行。原告王某作为刘小某的舅舅对刘小某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且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之间无关于抚养刘小某的约定,故王某抚养刘小某六年多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王某抚养刘小某支付的费用应由刘某偿还,由此产生的债务属无因管理之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某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