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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伤疤忘了痛 屡教不改又进宫

  发布时间:2010-08-03 14:58:12


    曾因盗窃、收购赃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连续作案数起,真可谓“好了伤疤忘了痛,屡教不改又进宫”。2010年8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今年33岁的马某某,2009年9月5日12时许,伙同杨某某(已判刑)等四人到扶沟县吕潭乡某某村附近盗窃200对电缆240米,价值3520元,同时还剪断一根光缆线,造成光缆中断6小时,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2009年9月6日凌晨,马某某伙同杨某某等四人到扶沟县大新镇某某村张某某家盗窃“力之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2006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某某购买胡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吕潭乡某庄鄢某某家耕牛两头,经鉴定两头耕牛共计价值7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和光缆线,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六小时,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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