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常有磕磕绊绊在所难免,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去化解,不仅不能使之扩大,而且有效予以解决。不可取的方法是扩大矛盾范围,殃及娘家,一旦失去理智,后果将不堪设想。2010年8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女婿打伤岳父、小姨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司某医疗等费用共计54389.69元。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司某某医疗等费用5731.70元。驳回被害人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某与司甲因夫妻关系不和,正闹离婚。2009年8月9日下午,杨某某到其岳父司某某家叫司甲回家,与司某(司甲的姐姐)、司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司某脸部、左手砍伤,将司某某右前臂砍伤。撕打中,杨某某的腰部、背部被砍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司某右眼失明,属重伤。司某某右侧尺骨骨折,属轻伤,杨某某腰、背部创口累计长达30.5cm,属轻伤。
司某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周口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7157.69元(票据12张),鉴定费500元(票据1张),交通费111元(票据9张)。
经周口桐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伤残鉴定,司某右眼失明属七级伤残;左手拇指功能丧失情况属九级伤残。
司某某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4876元(票据1张)。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司某、司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害人司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