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多说一句带有挑衅语气的“兄弟,你怪傲啊,挺有钱的”,却招致三个不知轻重的年轻人的一顿毒打致其轻伤,但终究,几个年轻人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严惩。2010年8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2月4日凌晨,刚刚成年不久的罗某某、秦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扶沟县城某某音乐广场唱歌喝酒。结束后,罗某某、秦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某某音乐广场门口说话时,段某某从某某音乐广场出来走到他们跟前借火点烟,并说“兄弟,你怪傲啊,挺有钱的,让罗某某等人以后跟着他混,谁也不用理他”之类的话,之后向北走去。在音乐广场北十多米花园路与昌盛路交叉口处,刘某某、罗某某、秦某某先后撵上段某某,刘某某将段某某按倒在地,三人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后被赶过去的梁某及路人制止。经扶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段某某双侧眼眶内侧壁及左眶下壁多发骨折、右侧上颔骨额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在段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罗某某、秦某某家属及刘某某家属共同先予支付段某某医疗费一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段某某与二被告人家属、刘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赔偿段某某损失四万元整(包括已支付的一万元)。取得了段某某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秦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段某某,取得了段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受害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