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在电话中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轿车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张某与李某双方商定,张某的旧上海桑塔纳2000型轿车卖给李某,商定价17000元,交车之日暂付7000元,余下10000元于农历2009年3月4日付清,按月息一分付利息,合计10500元整。该协议签订后,张某于当日将车交付给李某,李某支付给张某7000元。张某与李某双方约定的下余车款付款日期到期后,张某找李某讨要欠款多次,下余车款10500元李某至今未给付张某。在该案开庭审理之后,承办法官想组织双方调解一下,但考虑到原告张某家离法庭有二十多里之远,并且他还在村里的一所小学执教毕业班,不论是在路途上和时间上都十分不方便,故承办法官只把被告李某通知到了法庭,先听取了李某的调解意见,然后在电话中把李某的意见再传达给张某。刚开始原告张某不能接受被告李某的意见,承办法官先把电话挂掉又做了李某的思想工作,李某做出了让步。承办人又拨通了张某的电话,传达了李某让步后的意见,然而张某还不是太满意,于是承办人又挂掉了电话,回头去做李某的工作。就这样反复打了四、五次电话,用了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经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地一番耐心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购车款8000元,原告张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协议笔录写好以后,被告李某当即在笔录上签了字。三天之后,原告张某所在的小学放假以后,张某来到了法庭,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了字,并非常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说实话,是你的真诚和耐心打动了我,我对这个案子的调解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