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孙媳以装修为名,让78岁的古稀老太田某搬出一居室,但装修好后却将房屋门锁换掉,使田某有家难回。2010年7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刘某侵权,限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扶沟县供销社家属院5号楼3单元1楼西侧一室一厅的房屋。
田某系扶沟县供销社退休干部张某的再婚妻子。张某于1992年向单位交房屋集资款2000元,分得供销社家属院5号楼3单元1楼西侧一室一厅的房屋一套(未参加房改,房屋所有权归供销社)。2003年,田某与张某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中。2008年,张某去世后,田某仍一直居住该房。2009年6月,张某孙子张某某、孙媳刘某以方便小孩上学,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为名让田某搬出一居室,暂时住进楼房外搭建的一间简易房中。房屋装修好后,张某某和刘某带着小孩搬了进去,并把门锁换掉,不让田某搬回居住。
扶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虽系扶沟县供销社所有,但张某因交有房屋集资款、田某因与张某结婚而均享有房屋使有权。二被告装修好房屋后,换掉门锁,不让田某搬回居住,明显侵犯了田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