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扶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韭园电管所工作人员砍伐原告姜某责任田里的杨树11棵,但却被该院认定构不成对姜某的侵权,判决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63岁的姜某系扶沟县韭园镇李献岗村村民,承包约3.5亩的责任田,在上面栽有杨树数十棵。责任田的上空架有10千伏高压线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该10千伏线路导线外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的两平行面区域的电力线路保护区为5米。原告栽种的数十棵杨树有部分杨树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杜绝因外力造成的运行事故、障碍及人身伤害的发生,扶沟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扶安委(2007)5号文件,要求对全县所有电力线路通道内树障、违章建筑进行清理和拆除。
2008年6月,扶沟县电业局、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韭园电管所,在韭园镇政府、韭园派出所的配合下,对韭园辖区有可能危害高压线路设施安全的树木和建筑实施清障。同年6月9日晚9时左右,清障作业推进至韭园镇太康营村,在原告承包的责任田内,伐倒杨树11棵。经原、被告现场确认,均在电力线路保护区5米以内。事后,所伐树木由原告进行了清理并出售所得价款8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电力法及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5米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根据现场勘查,被告清障砍伐的树木均在电力设施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5米区域以内,依法应认定违法种植的植物。扶沟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扶安委(2007)5号文件,专项治理电力线路通道安全隐患,对违法种植物责令砍伐符合我国电力法及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扶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执行者,依法对原告违法栽种的树木进行清障砍伐的行为构不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已将砍伐的树木进行出售并获得收益,不存在直接损失的事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