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明知是来历不明之物,为图便宜仍去购买的案件,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5年10月份,被害人徐某购买的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被朋友袁某骑走,在商水县邓城乡邓城镇被盗。200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明知来历不明,以500元的价格从本村村民郭某手中购得该辆被盗摩托车。后本村村民于某从被告人手中借得该车,驾驶时被公安干警查获扣押。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价值17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