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7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多次无故寻衅滋事的案件,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某系河南省扶沟县某镇人。1991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
2006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宋某的打井队从扶沟县某镇赵村地内撤走时,有人说设备压住麦苗了,让赔偿损失。宋某安排看场的何某等人在饭店吃饭。被告人赵某到该饭店后,无事生非,无理对何某谩骂、殴打。
2007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到扶沟县某镇刘某的门市部前,见刘某和许某吵骂,就无事生非,无理对许某实施殴打。
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到扶沟县某镇李村,无事生非,无故对正和孟某吵架的留某进行殴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两个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