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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明理勇担责 光明磊落受称赞

  发布时间:2010-07-07 09:16:3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有车一族也越来越多,交通事故也在一天天见长。交通事故发生后,是逃逸或是勇于担责,这是一个态度问题。宋朝朱熹在《朱子语类》中曾讲到:“譬如人光明磊落底便是好人,昏昧迷暗底便不是好人。”

    家住太康县板桥镇的朱某某为人们作出了示范,是人们学习的楷模。2010年3月27日下午,朱某某驾驶豫PXXXXX三轮汽车行至扶沟县农牧场至大新公路罗付庙东路段时,撞住了同方向贾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尾部,造成贾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驾驶车辆严重超载、制动偏刹、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方60000元。受害人家属对此赔偿满意,不再要求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可对朱某某从轻处罚,主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扶沟法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朱某某主动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朱某某对受害方已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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