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发洗脚为晃,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触犯刑律蹲入监牢,罪有应得。2010年7月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妨害公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聂女士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34岁的聂女士,于2008年初开始在扶沟县城关镇经营“某某发艺洗脚城”。生意说不上多红火,但也能够维持。然而,“常在河边走,难得不失脚。”总认为理发洗脚没有容留、介绍卖淫挣钱快,于是决定“兼职”,2009年底,聂女士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董某某、朱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12月29日,董某某、朱某某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09年12月29日19时许,扶沟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对聂女士经营的洗脚城进行日常检查,当场查获洗脚城内有嫖娼、卖淫违法活动,在民警口头传唤卖淫小姐准备带回派出所讯问时,聂女士对民警实施殴打,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后在派出所长时间辱骂。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女士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聂女士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聂女士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