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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滴水有约定 违反协议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0-06-25 10:59:29


    “千年做邻、万年做社;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等数千年来流传下来的良好社会风俗在今天仍值得人们珍惜。2010年6月2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马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二、三、四层后窗并封闭窗口,在其所留0.60米滴水面积范围内,设置后墙落水管,通过建下水道形式正确处理后墙排水。

     杨某与马某系东西邻居,2010年1月份马某建楼房时,经证明人在场,双方签订了一份有关马某建房的协议,其中协议第1条约定“甲方建临街房四层,后留滴水0.60米,水不往后流,后边沿板出沿不超过0.30米,后不留窗户。”被告施工建房到二层、三层、四层时,每层各留有后窗4个,后排水问题未进行处理。杨某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双方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并将后墙已留有的窗户垒住,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扶沟法院认为,原、被告针对建楼房涉及相邻关系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客观真实,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时,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既然,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已达成协议,被告就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被告建房过程中,在二层、三层、四层后墙留后窗,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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