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沆瀣一气共盗窃 各得其所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0-06-07 12:12:33


    生活在县城南北两个乡镇,相距50余公里,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成为好友;然而,通过里应外合共同盗窃的方式作为增进感情的手段实在不可取。2010年6月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李甲、杨乙通过电话联系,预谋盗窃被害人赵丙停放在练市镇工商所院内的绿色青岛牌四轮拖拉机车头和拖斗。次日晚,被告人李甲乘出租车达到练寺镇工商所附近。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甲翻墙入院,用四轮拖拉机摇把撬开大院门锁后,将价值2880元的四轮拖拉机车头及拖斗盗走,并开至扶沟县城生物发电厂附近。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杨乙骑摩托车赶到生物发电厂附近,二被告人随将所盗的四轮拖拉机车头和拖斗开至扶沟县韭园镇,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穆丁,被告人杨乙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并为穆丁出具证明一份。被告人李甲分得账款2000元,被告人杨乙分得账款800元。案发后,被盗的四轮拖拉机车头和拖斗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乙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甲抓获。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甲在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已由扶沟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杨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告人杨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李甲,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均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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