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曹某、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2月6日凌晨2时左右,被害人吕文(化名)、吕方(化名)在扶沟县城文乐广场消费结帐时与吧台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身为文乐广场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曹甚为不满,随与李某(未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一起到文乐广场西门对面网吧里叫被告人于某教训二被害人。被告人于某又叫两个身份不明的人来到文乐广场,被告人曹某指示被告人于某在文乐广场外面殴打被害人吕文(化名)、吕方(化名),被告人于某随即搬一箱空啤酒瓶坐在文乐广场外面与同伙等候被害人吕文(化名)、吕方(化名),待被害人吕文(化名)、吕方(化名)离开文乐广场走到一信用社门口附近即将坐面的时,被告人于某伙同李某等四人,手持空啤酒瓶奔向被害人吕文(化名)、吕方(化名)并对二人殴打,被告人于某和自己事先喊来的其中一人用啤酒瓶朝吕文头上砸,将吕文打成重伤。民事方面已赔偿被害人吕文3.6万元,得到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因被害人吕文(化名)、吕方(化名)与文乐广场吧台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即找被告人于某教训二被害人,被告人于某又纠集他人殴打二被害人,并致被害人吕文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起组织作用,被告人于某积极参与,均系主犯;被告人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民事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