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6月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肖某在扶沟县城关镇西关梁某的帐篷内盗窃提包时被发现,即携带提包逃跑,梁某及其妻子刘某追上被告人肖某后把包夺回,被告人肖某立即掏出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梁某说:“你别再追了,再追用刀捅你”。后被制服并抓获。受害人梁某包内有现金5000元;两个存折,其中一个内存现金72473.77元,设有密码;另一个内存现金117.36元,未设密码;另有诺基亚手机两部合计价值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