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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迷心窍行盗窃 东窗事发蹲监牢

  发布时间:2010-05-31 21:20:16


    因喜欢养狗,一农民竟盗窃狗友一条藏獒和两条高加索幼犬。2010年5月3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盗狗贼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窝藏、销售狗的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月16日下午,26岁的王某某骑摩托车途经柴岗乡某某庄时,摩托车坏了,就去找朋友郭某借板手,但郭某家没人。郭某和王某某是狗友,平日里都喜欢养狗,郭某总爱说他的狗比较厉害。见郭某家没人,王某某就想试试郭某家的狗有多厉害。他跳过院墙,进入郭某家,郭某家的狗没有咬他,于是他就把郭某家的1条藏獒和2条高加索幼犬偷走了。本想过几天再送还给郭某家,但第二天见郭某报案了,又生气又害怕,就把狗送到新乡刘某住处,委托刘某把狗卖掉。刘某一开始不知道这狗是偷的,后来知道这狗来历不正,可能是偷的,但仍继续窝藏,后在销售狗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条狗共计价值4200元。案发后,三条狗已退还失主。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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