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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积怨引“怒火” 构成放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5-31 17:25:29


    被告人胡某因去本村附近看修桥,村民李某说其好从自已家门前过,被告人胡某产生厌烦心理。2009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又去看修桥,从李某家门口过时,李某又说被告人胡某几句,被告人胡某甚为反感。

    2008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将在路上捡拾的破塑料袋放在被害人李某家屋后贴住墙竖着摆放的干棉柴棵上,并用打火机将破塑料袋点燃,引燃棉柴棵着火,随后离开。被害人李某的妻子外出散步时,发现棉柴棵着火,将火扑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放火罪。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年龄较大,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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