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发展,有车一族的队伍越来越来庞大,但是面临的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出了事故并不可怕,勇于担责不仅是应尽的义务,在当今也会成为人们广为传颂的佳话。
2010年5月2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经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10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25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以上合计53710元人民币。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诉讼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6000元人民币。被告王某某自愿与张一、张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就该两位伤者赔偿事项不再向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索赔。鉴于被告王某某已为原告高某某垫付医疗费14400元整,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可在执行时相应折抵:由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原告高某某支付49710元,向被告王某某支付4000元;被告王某某不再向原告高某某支付任何款项。
扶沟法院查明,豫PXXXXX货车车主为被告王某某,该车在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4日止。被告何某某为王某某雇佣的豫PXXXXX货车驾驶员。2009年8月11日上午10点50分,被告何某某驾驶豫PXXXXX货车在S102公路123km+500m处撞上原告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原告及其车上二位乘客张一、张二受伤。后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张一、张二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周口桐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王某某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4400元人民币。
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某某告何某某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勇于承担责任,并请求原告向法院提起对司机何某某的撤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省级保险公司更是责无旁贷,主动担责,不推不扯,把诚信放到第一位,受到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