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主流,但同时不容否认的是,家庭暴力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存在,不仅侵犯了人权,影响了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更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尽管不是最主要、最优化的途径,但不失为最强有力和最后的保护屏障。在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上,须加强自立救济和社会救济的范围,更须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1、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2、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3、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1、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2、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3、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
另外,现实生活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
三、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面临的困境
家庭暴力发生后,家庭成员为维护自己及家庭的名声而极力掩盖,使得家庭暴力事件暴露难、取证难、追究难,导致大部分的家庭暴力事件游离于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之外。
1、起诉难。在我国,家庭暴力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起诉理由,司法实践中,只是在离婚判决时,法官将家庭暴力作为判决财产分配方面救济受害方利益的理由。如果受害者不愿离婚,仅仅是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制止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以抚恤心灵创伤,而只以受到家庭暴力侵害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而不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此外,在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受害人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受到施暴人的影响。一旦施暴者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施暴者将会回心转意的希望,一般会向法院申请撤诉,而之后一旦遭到暴力,又会再次起诉,这种重复起诉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
2、举证难。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事实难以认定,尤其是对精神暴力或轻微身体暴力的认定更是难上加难,主要原因在于:一、当事人自身提供的证据少。由于家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造成受害人的伤情并不严重,很多为软组织挫伤甚至没有留下明显伤痕,这种肉体的轻伤害往往造成受害人疏于求医、求救,致使证据缺失,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尤其是精神暴力带给受害者的是精神痛苦,没有血迹和伤痕,更加难以举证。二、证人证言难以提取。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没有目击证人,或只有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在场,由于他们与施暴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往往拒绝为受害人作证。即便邻里熟知家庭暴力的事实,但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或因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尴尬或因害怕报复等而不愿作证。三、司法机关调取证据难。家庭暴力发生后,除非受害者及时报案,否则相关部门难以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家庭暴力举证难、认定难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根据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事自诉案件无罪推定原则,原告或自诉人一旦缺乏对施暴行为的有效指证则将败诉。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18%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理由中都提到对方在婚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等暴力言行,但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定寥寥无几。
3、实体处理难。对于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将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调解和好,维持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判处施暴者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在家庭暴力证据充足的情形下)。但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及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出发,前种处理方式是首选的处理方式;而且受害者在更多情形下往往不愿意离婚,她们更希望的是家庭暴力不再发生,夫妻重修于好。但若是调解和好、维持婚姻关系将面临如下难题:一、调解工作难度大。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典型的身份关系案件,需要有拥有丰富生活阅历、社会知识及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的法官,需要作出耐心细致的劝说、疏导等情、理、法的思想工作,才能使施暴者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和恶劣后果并思定改过,才能调解成功。二、调解成功后执行难。对于调解成功、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诉讼结束后,双方仍将继续生活在一起,如何确保婚姻暴力不再发生,是目前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大的难题。实践中,对于调解和好的案件,之后又再次起诉离婚的情形屡见不鲜。三、赔偿问题尴尬。在婚姻关系不解除的前提下,受害者能否要求施暴者给予经济赔偿的问题,在学术界不无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否定的态度。由于目前我国夫妻财产采取的是单一的共同制,判决施暴者赔偿无非是把"左口袋的钱挪到右口袋",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这一"挪"还要支付诉讼费,对受害者来说反而得不偿失。
四、完善家庭暴力司法救济的措施
1、建立夫妻侵权责任。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这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2、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3、构架家庭暴力法。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保障性规定、惩罚性规定、社会服务性规定。
结语:
“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让家庭不再成为暴力的特区”是所有国家开展反对家庭暴力运动的共同目标,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承诺。但家庭暴力是一个深植于社会的“毒瘤”,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制的推进如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执法机关加强执法力度、司法机关完善司法救济等,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建立一套由妇联、工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的社会联动网络,监督和防治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矛盾,实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