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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众眼中的“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0-05-24 14:39:28


    近几年,“执行难”经常充斥于各种各样的媒体和人们的谈论中。有的人说,法律变成了一纸空文就是执行难;有的人说,拿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却得不到应该得到的钱或权利就是执行难?还有的人说,法院咨意的执行就是执行难等等。

    在社会大众的心里,“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心理感受现象。简单地说,这种“执行难”的观念就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即只要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执行递交了执行申请,而后没有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

    社会上这种对“执行难”的简单认识存在着重大误区,实际中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着一切市场经济活动都伴随着风险的存在。由于市场风险引起的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市场风险并不当然地消于无形,而是同时向审判、执行环节继续延伸。当然,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对于债权人化解市场风险不是毫无意义的。如果债权人能抓住时机及时起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申请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及时有效措施是可以减少或消除债权人的大部分风险的。

    同时,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经济秩序尚不健全,监管制度尚需完善,诚信体制尚在建立,经济圈中呆帐、坏帐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一切切切实实地作用于当今时期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而是人们对经济的一种期盼,对法院的一种较高的期望。

    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只要同时做到以下三条,就应归结于执行不能,一是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和依职权查证,按法定程序查明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二是法院依法及时采取了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三是除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保留的份额外,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现实中,由于部分执行案件当事人自身认识存在上述误区,使得其不断到法院要求“执行”,不断四处上访,甚至出现情绪、行为极端的缠访、越级访现象。这不但无端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还在无形中为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留下了法院执行工作不力,从而使得社会弥漫着一种对法院执行工作不信任的气氛,使执法环境进一步恶化。

    执行工作中,不难发现作为不同的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对“执行难”的认识理解也存在着不同认识。因此,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执行难”认识观念,是创造良好执行环境,提高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应当从各个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制造主流的认识舆论导向。作为法院可以进一步发展推广诉讼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材料,并配合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宣传执行的申请程序,执行的一般措施,执行的强制措施,执行的最严厉措施,执行穷尽后果以及执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化等等。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建立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资源优势,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向社会公开一些信息。将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推向社会,让社会进行广泛讨论,从而认识它,让当事者与案外人都了解它,并形成有利于执行的共识性认识。

    在媒体宣传方面,案外人的宣传十分的重要。有些事情当人们一旦身在其中的时候,就会“当局者迷”,对事物的看法会变得比较不客观。案外人则不一样,因为不牵涉到自身的利益诉求,他们对整个事件会从一种较为客观的出发点去观察、认识它,并以此确立自己对该事物的是非观。当有一天这些案外人成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时,那我们所做的意识形态工作,其作用就会立即显现出来,而且这些案外人,有的还会成为“执行难”的公正评价者。当这种状态成为一种全社会的普遍的认识观念,执行的结局将会成为一种财产性的自然分属状态,换句话说客观执行不到位的案件也会成人们自然接受的客观理由,甚至接受判决确定的债权被一笔勾划的结局。这样的社会认识的构成将对社会群众理解执行工作,积极协助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将为执行工作构建一个美好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执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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