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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10-05-24 14:22:04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而一个有序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社会。事实上,构建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所以,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定位为和谐执行。而推行和谐执行,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符合我国二千多年来的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

所谓和谐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宽严相济、公正文明的执行方法,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同时,增进当事人的信任和友爱,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目的。它旨在追求执行中的和谐效果。

   (一)和谐执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拥有化解自身矛盾的机制,而法院执行,作为国家专政工具的一个部分,本身就具有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容,如执行规定中的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恢复执行等内容及民主、公开、公正等执行特点,就满足了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需求,加速了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当前,在反映执行不到位、来信来访等问题日渐增多,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甚至上访、继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情况下,倡导并推行和谐执行,已成为形势的必然要求。和谐执行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精神,并利用法律合理平衡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完全符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和谐执行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承

    从我国民族心理方面看,“和为贵”的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统治地位。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要求争执的当事人不计较个人利益,做君子而不做小人,以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友爱。这种“和合”文化思想,体现到执行工作中,同样要求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互谅互让,它追求的仍然是一种和谐的局面。很显然,和谐执行理念正是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继承和发扬。

    (三)和谐执行应达到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1、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执行人员应朝着保障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努力,不能为便于结案而强迫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或搞强制抵债、强制和解,不能为追求结案数量而千方百计动员债权人申领债权执行凭证却不认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执行穷尽后债权人的债权仍得不到满足时才能以实体终结或程序终结结案或者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2、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早一天实现生存和健康就多一份保障。因此执行必须注意效率,要迅速地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应连续进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3、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最经济地得以实现。由于债权人已经遭受损失有的甚至已濒临绝境,执行应恤民情、解民忧努力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将申请执行费由预交改为执行到位后扣除就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最经济地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4、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执行工作中要将每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员及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案等方面的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执行程序中处理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时要进行公开听证。此外执行中的评估报告、参与分配方案等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材料必须与当事人见面。

    5、谨慎避免社会震荡。由于债务人往往与其他社会主体存在利益牵连,执行其财产必然涉及到这些主体的利益。因此,绝大多数的执行不可能是风平浪静的。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要尽量避免引起社会震荡避免影响职工安置、区域经济发展等计划的实施,避免损及第三人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达到上述要求自然是和谐执行的最佳体现,但现实中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与最迅速地实现债权,严格执行与维护社会稳定往往很难两全。寻求两者的最佳平衡,维持不同主体的利益和谐则始终是广大执行人员的使命。

    小结:从法律文化传承上来看,我国的法律一直注重调解。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的记载。抗战时期的延安,我党就系统地提出了马锡五式的调处方式。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及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更是把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它突出强调的仍是和谐执行。执行工作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它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有鉴于此,以人性换人心、尊重人、关心人的和谐执行方法,对于处理好各方利益冲突,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以上,不难看出,和谐执行遵循的正是“和为贵”的民族心理及注重调解的法律文化传统。实践已经证明,和谐执行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要构建和谐社会,执行工作只有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和谐执行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执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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