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涉嫌盗窃犯罪的雇员后, 女老板刘某某不仅不劝雇员投案自首,反而主动向其发短信通风报信,为雇员逃匿提供便利条件。2010年5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窝藏案, 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窝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3月9日, 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扶沟县城关镇东关,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HN家电城抓捕犯罪嫌疑人班某时, 刘某某明知其雇员班某参与盗窃正在被公安人员抓捕,但仍通过手机向班某发送短信通风报信,为嫌疑人班某逃匿提供便利条件,致使侦查人员该次抓捕行动未果。
扶沟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信息便利条件,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深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