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花季少年行抢劫 获得刑罚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5-20 17:16:43


    青春少年本应遵守校规、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以学业为重,然而,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做起抢劫的勾当,真可谓“少年不知愁滋味”,换来刑罚,悔恨已晚。2010年5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2010年3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在吕潭乡某某网吧上网后,跟踪上网回校的吕潭乡第二中学学生聂某某、杨某某、杨某到吕潭乡某某小学门口时,将三被害人拦住喊到吕潭乡某某小学操场,二被告人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抢走三被害人现金共计11元。后二被告人又威胁三被害人中午再给他们找点钱,中午12点左右,二被告人去学校拿钱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经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2010年4月27日拍片时被鉴定人王某某的骨龄约为17.8岁。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景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景某某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骨龄鉴定为约17·8岁,与计划生育户口相印证,未满18周岁,亦系未成年人犯罪,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