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聚敛钱财,使尽浑身解数、疯狂作案,丧心病狂、不折手段最终获得刑罚。2010年5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009年10月29日22时许,潘某某到本村居民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堂屋东间盗窃现金3000元,在东屋盗窃自行车一辆,抽水电机一台。
2009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汴岗镇一摩托车修理部,以试车为由将宋某某放在该门市部维修的广本金刚二代摩托车一辆骑走,经鉴定价值2100元。后被失主追回。
2007年6、7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到汴岗镇某某村,盗窃姜某某存放在家中的现金300元;到汴岗镇某某村王某某家中,盗窃自行车一辆;到段某某家中,盗窃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