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半百,曾因盗窃被入狱两年,出狱后不仅不反躬自省、闭阁思过,又胆大妄为、无所顾忌、重新犯罪。2010年5月1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9月5日夜12时许。杨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到扶沟县吕潭乡某某村附近盗割电缆线时,剪断一根光缆线,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六小时;同时还盗窃200对电缆240米,价值3520元,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个小时.2009年9月6日凌晨, 杨某伙同马某等四人到扶沟县大新镇某某村张某家中盗窃力之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 价值5000元.2009年10月6日夜22时许, 杨某伙同他人到扶沟县吕潭乡某村东盗割30对电缆286米, 价值1026元, 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当夜,杨某又到吕潭乡某某村至前何村附近盗割50对电缆线100米, 价值1529元, 造成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25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10个小时.
扶沟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伙同他人盗割电缆线,又盗窃他人的摩托车, 价值共计75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 杨某伙同他人盗割电缆时将联通吕潭营业部至某某段的一根光缆线剪断,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 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杨某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