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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职期间生病,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23 11:32:24


    编辑同志:

    您好!我原在广州一化工公司车间做工人,2008年11月因头晕到医院检查,确诊为免疫性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至今共花了近15万元治疗费,公司在我住院期间给了五千元钱,后来再也没有给过钱。我现在病还没有痊愈,每月药费和检查费还要五六千元,因在职期间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疲劳过度、经常加班加点等原因生病,现在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赔?另外,公司并没有给我们员工购买医疗保险。

                                                     读者 王猛

    王猛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你所在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违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收缴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对于因在职期间工作压力大、劳动强度大、疲劳过度等原因生病,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构成职业病,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国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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