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比女大十一,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但沟通起来很困难,夫妻感情一直很冷淡,终因分居五年姻缘断。2010年4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葛某某比何某某大了整十一岁,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葛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何某某自2005年3月份外出打工后,分居至今,双方没有任何形式的来往,何某某的财产已于2006年拉走。在等待无望的情况下,葛某某无奈只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扶沟法院院认为,夫妻感情是联系夫妻关系的纽带,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基础,原告葛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婚后没有任何形式来往,双方已分居时间四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