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四面八方,为了共同的目的,各自分工,相互配合,明知开设赌场犯法仍顶风作案,获得牢狱各自承担。2010年4月2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一审判决八名被告人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2月22日,由甲提供百家乐电子游戏机十台,乙、丙负责租赁场地、雇佣人员,利润由三人负责分配,先后在扶沟县城中汇大酒店、东关清沁浴池(土产公司院内)、中汇大酒店对面音乐广场,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百家乐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丁、子、丑、寅先后受雇在赌场内收取赌资。卯受雇在音乐广场内维修机器及负责记账。该赌场于2009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收缴十台百家乐游戏机,已经销毁。
另查明,2010年2月3日乙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0年1月13日,丁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设置电子游戏机,租用场地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丁、子、丑、卯、寅明知赌博违法,仍在赌场内收取赌资、维修机器、上分记账、帮助赌场运营,八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八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甲、乙、丙提供赌具、租用场地、安排租用人员、参与利润分成,系主犯。被告人丁、子、丑、卯、寅不参与利润分成,只领取工资报酬,帮助赌场运营,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乙、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