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某2008年4月19日借款本金25080元及利息;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某2008年12月6日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被告刘某和赵某于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某2008年10月17日借款20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赵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刘某、赵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于是依据此规定,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